关于老人百年后照顾与财产分割问题,其文内容大约如下:
主要要求儿子家履行主要照顾老人的大部分职责,其他子女在老人住院期间承担相应义务。老人百年后,儿子得总遗产的50%,剩下50%由3个女儿平分。但是由于老人在时,医药费可能负担很大,现在都由所有子女平摊,要求等老人百年后,子女分摊的医药费先由遗产扣除并归还子女,再分割剩余遗产。(条约还未签定,但内容大致如此)
但是,这样一来,先归还医药费,严重影响儿子的50%遗产所得。
比如遗产如有60万,儿子得30万,其他3女儿每人10万。医药费用20万,分摊后,儿子支出5万,儿子总得还是有25万。
如按其条款,遗产如60万,医药费用20万,那么60-20=40,40万再分割,儿子得20万,其他3女儿20万再分。
依次,费用越大,儿子所承担与所得到的部分越大。
所以想问下律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法律分割遗产,是否是先将医药费归还子女后再分遗产,还是医药费本身就是子女应当承担的义务不予归还,遗产单项直接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