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东签约到2011年4月 但他现在说自己要住要我马上搬走。
当时跟他签合同上这么写的:“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违约金处没有填。签合同当时我就提出这个问题,他跟我说不会有问题,让我不要填,结果现在闹出这么一出。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比较妥当?或者是我可以向他索要多少违约金呢?
希望各位百忙之中能抽出一点时间回答我上面两个问题或者给我点其他相关建议,在此不胜感激!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