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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2日晚十时许,我姐夫王×被人约至**大酒店歌舞厅一包厢内喝酒,期间有人在我姐夫酒中放下4粒“摇头丸”,我姐夫于2004年11月23日凌晨二时在医院因抢救无效身亡。后报案,公安机关将与我姐夫一同喝酒的四名男子带走,而卖“摇头丸”的男子逃走。此时,公安机关正对此案件进行调查。 我姐夫上有二老,下有一岁小儿和三岁小女,我家姐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请问各位律师朋友,安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应该找谁要呀,具体能有多少?该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麻烦各位了。 家里出了这种事情真是很麻烦,一是感到很悲伤,二是感到很无助很无奈,三是痛恨毒品。

其它综合
2004-11-30 04:22: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如果认为歌舞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将它和投放摇头丸的人一并起诉,诉讼受理费不增加。
  • 与投放摇头丸有关的人员都应当承担责任。
    摇头丸是洒店卖的吗?
  • 不是酒店卖的,但是酒店中长期存在买卖“摇头丸”,是不是属于疏于管理或者是管理不善呢?
  • 假如放药的人拿不出怎么办呀?

    能具体一点的说说能有些什么样的赔偿吗?或者给个有关的网址,谢谢啦
  • 以下条文供你参考: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谢谢,这是哪方面的条款呀?
  • 由有过错方担责,酒店若明知有此事不管理,有过错,放药的人显然难辞干系.赔偿标准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执行.
  • 客人到酒店就餐,酒店应保证客人的饮食卫生安全并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客人不管是死于饮食中毒或人为的投毒事件,酒店都应赔偿。客人死于投毒事件,如投毒人不能确定,应由酒店赔偿,如能确定投毒人,酒店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向投毒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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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