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长期拖欠人次,09年9月30日由我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续手续,在解除劳动合约上签了字。当天公司只付了我5、6月份的工次,并答应我10月9日结清7、8、9三个月的工资。10月9日我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以资金未到位为由,又说要等3、4。我向在我之前离职的员工了解到,都是被公司以种种理由被拖延了1-2个月。为防止本人再次出现被公司拖延1-2个月的情况,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向公司索要工资历,如可以,需要多长时间。
在此之前公司所有所员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都只要员工签个名,连日期都不用员工签。
公司只为员工购买过一份意外险。诸如养老、医疗、社保等都没有买过。我现在是否还有权提出这些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