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家房产评估公司做业务,公司对业务人员的管理采用个人包干形式,比如张三专门负责农行的业务开发,李四专门负责建行的业务开发.公司给他们36%的提成,包括所有营销费用和业务提成都在里面了,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市场的拓展费用和个人奖励.而惟独我朋友负责的银行要求公司每年返30%的评估费给他们银行单位,而公司却把这30%从我朋友的36%当中拿出去.也就是说公司给我朋友只有6%,并且不再承担任何市场拓展费用,也没有提成了.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同工不同酬.这样我朋友做了一年,明显是亏的.现在他以业务提成的名义将36%提出来了,请问如果这30%个点不交给公司是否算违法?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