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7年3月份进入南昌电子管厂工作,进厂到94年12月一直在厂财务科担任财务会计一职,94年下半年厂里因几条主要生产线相继停产,机关精简机关人员,当时的领导动员我到三车间(电光源车间)上班,但车间已难安排岗位,我就与厂方办理了(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挂编手续。快期满,我要求回厂财务科上班,厂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未能安排,于是我又与厂方继续办理了一年的停薪留职挂编手续,即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月1日止。停薪挂编期间,我按规定每月向厂里缴纳了35元挂编费。1996年年底我再次要求回厂财务科上班,而厂里还是安排不了,让我等通知。此后,厂里一直没有通知我回厂上班,我也没有再办理停薪留职挂编手续。
今年9月份得知南昌市在对市属国有企业改置,回厂打听情况,才被告知我已被厂里除名。现任领导告诉我:早在1997年2月份已将我除名,决定是前任领导作出的,当时的情况他们也不清楚。除了厂里的内部除名决定文件外,现任领导拒绝让我看当时的相关会议材料和相关的文字记录,也没有将“除名决定”书送达绘我的证明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