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是一名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在公司外地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作,2008年项目上向公司报告,请求公司同意项目上发生开拓费用7万元,公司同意了项目上的请求。项目经理作主将这7万元分了,我朋友分得2万元。当时项目经理并没说明是奖金还是用来作为每个人开拓费用,因为没有发票和收据在财务上没有平帐。还有一件事就是公司同意项目上发生设计优化费用40万元,项目经理作主将其中6万元作为资金分了,我朋友分得1万元,这6万元是一个项目付经理以借款的名义借出的,借据上还有其它项目负责人签字,我朋友的钱也是那个项目付经理给他的(当时他并不在工地回家了),这笔钱财务上也没有平帐。检察院认定我朋友是贪污罪,法院有不同看法,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贪污罪。但检察院还是第二次以贪污罪起诉。请问律师,我朋友是否会认定有罪?是什么性质的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