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与1989年结婚,从2007年起,他经常背着我在外面借钱。2009年初,他因还不起债,债主找上门来,我拿出了家里全部积蓄,还了一部分。后听别人说他还欠钱。无奈之下,2009年3月我与他办了离婚手续。并签下了:女方不承担男方任何债权债务,也不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收到法院一张传票,是2007年10月他借别人的钱未还,债主将他和我一起告上了法院。我在网上查了查。象我这样的情况是应该负连带责任。可我想不通,我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加上儿子上大学的所有费用都是我承担。他在外面借钱我一概不知。他现在外面还欠几十万。如果我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我不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了?请您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