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乙方)在甲方维修过程中,造成一起死亡事故,我单位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后甲单位给我单位补偿款10万元并签定以下备忘录,现法院判决甲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人身损害30万元,甲单位现要求我单位退还补偿款。我单位可需要退还?如需,什么依据?
2008年X月30日,乙方在甲方进行维修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乙方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全力以赴,未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事故赔偿处理费46万元。(连同罚款共计56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乙方负担26万元)
考虑乙方和甲方的协作,根据乙方的情况和对事故处理的费用,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0万元。
备忘录签字,补偿款到位。“事故结案工作结束,再发生其他任何问题,所有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签字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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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无退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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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为对乙方的补偿,你单位可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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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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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