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情况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出差不等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但你所在公司安排你出差6个月以上,有悖出差的临时性、短期性特点;且出差地点在顺德,与你的工作地点广州相邻,在距离很近的的情况下安排长达半年的出差是否必要存在疑问。基于以上两点,你所在公司存在单方面变相地变更你工作地点的可能性,建议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公司的做法违法无效,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有关你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