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7日发生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当场死亡四人,该煤矿系非法采煤,事故发生后老板逃跑,当时的乡镇企业局代表县政府和死者的亲属签订协议,说等到抓住老板后法院判决了,再通知死者的亲属来处理赔偿问题,协议说没有通知就不能来荔波县,这样二十多年过去了,四位死者的亲属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协议上写的经办单位是检察院,县安委会和乡镇企业局,其中乡镇企业局盖的公章,这个协议是县政府研究决定的,现在赔偿问题怎么办?如果有意联合代理本案的高手,也可以和本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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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还有煤矿老权现在被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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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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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