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要拆迁了,是公有房.原有的承租人是我外婆的名字,我妈和我外婆的户口是在里面的(但我妈的户口于97年迁出来了)。后来外婆于1990年过世了,我的妈妈还是继续交租至今,有每个月的交租发票,房管所也定期发放房票簿。此房屋承租人姓名仍然是我外婆的,且目前这个房子里没有户口。
动迁组最近与我们商谈了一次,说动迁款的50%要给房管所,就是由于这个房子没有户口,请问这个是否合理?
房管所也因此处动迁为由,不予办理承租人名变更,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更改?
谢谢!!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