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1月交过取暖费,而2001年10月又交了取暖费,我们这个楼是2000年12月份建成的,单位集资楼,单位说2000年新建的当年不交取暖费了,当时没有注意一年一交过两次取暖费,我们有当年单位会计开的票据,请问:现在的单位已并轨,看守领导说时间太久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并且他在查找账务时也没有查到底票据,就说那一定是有原因的收费,而且最近去问过,他还说2001年1月份也不是手取暖费的时间呀,请问我能要回多交的取暖费吗?或者能顶今年的取暖费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