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当地习俗在被告家中办了酒席,未领结婚证,因原告后来发现被告其实有女朋友所以原告离开被告,原告受到很大的心理伤害,期间双方同居一个月,后来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他家的彩礼钱(没有任何收据),可以不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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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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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不主动提起诉讼,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可由男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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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告提出分手,可不退还。具体详情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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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