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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一家劳务公司到一家外企工作。当时是和劳务公司签定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的,我是5月25日正式工作,后来因为家里有事需要辞职,经外企公司同意我的正常在外企办理了辞职手续。但是我的工资没有打到我帐上。我就去劳务公司问原因,劳务公司说了我没有提前一个月到劳务公司打辞职,所以不能给我开工资。还说这是外企由于我的辞职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才扣我的工资。但是我到外企问了,外企并没有因为我的辞职扣劳务公司任何的钱,而且我的工资也正常打到了劳务公司的帐上。我又去问劳务公司,这次他们的态度特别的强硬,说就是他们公司扣了我的工资,原因就是我没有到他们那辞职,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去打辞职报告。当时我们签定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但是没有注明要扣钱,我想问问我的辞职是不是符合了国家规定的辞职程序。我是否要到劳务公司去打辞职,劳务公司扣我的工资是合法的吗?需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是否有道理。我的此致算不算是提前一个月就打辞职?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09-10-07 23:26: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应支付你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并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
    2、如劳务公司不能提出因你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导致损失的证据,其不能要求你给予赔偿;
    3、法律依据参见:(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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