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这方面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我的男朋友(我与他已于1997年6月6日登记结婚,没有举行仪式)。是1997年6月5日出国的,至今没有回过一次,但从近两年开始给我邮款过来,这些钱是打工赚来的,我想问一下,如果有那么一天,我和他离婚的话,这些财产(包括房屋及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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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除了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外,凡在婚后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的规定供你参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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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婚婚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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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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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不是婚后买的,如果是婚后买的,应该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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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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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若诉讼离婚是很容易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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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外,凡在婚后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的规定供你参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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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