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有一亲戚,在**一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是一上海人在**注册的,现这位亲戚在**因外出办事,遇交通事故身亡,按照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是中文版本),有如下约定:十二条、适用法律:本雇佣合同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雇员承诺在国外工作期间服从雇主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人民法院。 请问诸位律师先生,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是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交通事故处理?若在上海提出仲裁或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另,其国内有一家上海公司早些时候为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确保雇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如果雇主未按《雇佣合同》按期履行付给雇员的工资,本公司保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决不拖欠雇员的工资,特立此保证为凭。 其仅为工资作了担保,不知能否把工伤也算在内。谢谢诸位律师释疑,不胜感激!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