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我老爸赶集后从双锦村的路口骑自行车插出来到永武二线靠右行驶,行驶一段路后;同方向行驶的皮卡车左侧的前轮撞上我老爸的自行车后行驶一大段路大概有40米才停住。这条永武二线是3车道加上路肩可以算是4车道,我老爸靠右在离路肩的第一车道行驶,皮卡车就这样撞上我老爸的自行车当时也报警了,交警来到后画了草图并拍了照片,叫车主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后也叫我签(由于我老爸人已受伤),事后交警即没有扣留他的车辆,也没有区分责任;叫他开车送我老爸到人民医院检查的。到医院后发现左侧肋骨断了好几根肺部萎缩60%,马上就进入抢救。可是今天10月5日我们去探视完到医院行政的对外联络办公室去催款,行政的人说事故责任以分我老爸是主要责任。请问这样分合理吗?可我怎么听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基本上机动车占主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