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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甲是一企业出纳,乙是会计,丙是老板。2006年3月份甲乙开始工作,乙开收据后甲收费或者乙开支出收据后甲向外付款。一直到2006年12月份至,甲乙之间从未对过账,乙也未提出过对账的要求,但是乙每个月都给丙月末报表,甲乙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对账的签名,甲手里只有乙开出的收入和支出单据。 在2006年12月末乙请假回家休息期间因意外去世了,去世后丙也一直没有处理此账,直到2009年3,4月份丙要求处理账,这时唯有的是丙手中最后一个月的报表和甲手中的收入与支出单据,至于会计凭证与账本都找不到了,且甲处的现金比乙最后一个月的报表数少4万元,这时丙让甲自己承担4万元损失。甲也向丙澄清自己确实没得到这4万元钱。 请教的问题是:甲应不应该承担4万元,丙应不应该让甲承担4万元损失,如果丙诉至法院的话会有什么结果。

证券投资
2009-10-05 2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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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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