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公司的一名员工,1994年入厂开始参加工作,至2008年10月8日,由于工作压力大,我于2008年10月8日正式提出辞职(原来的合同没有到期,但是咨询人力资源部后不需缴纳违约金),经过1个月的工作交接后开始办理各项手续,由于本人住的是单位住房(没有房改)所以需要将公房上交,但是本年度供热费没有交。公司要求我将本年度供热费缴纳,但是办理手续时还没有到供暖期(但是办理单户停热已经截止),所以我开始并不想交,但是不交也不能正常办理手续,因此我计划交供热费后住到明年停热(老婆孩子还在吉林)先不办理人事关系。其他的手续都已经办理(签字)结束,但是最终没有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11月末我到外地工作,但是最近单位给我发挂号信通知我按旷工10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催促我要尽快办理,否则后果自负。
我在公司有4000元的抵押金,但是4年的供热费单位始终没有给报销(大概是1-1.2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