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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是母亲的弟弟,曾犯过重大刑事案件。现在出狱一年半,由于几乎没有工作来源[他在社区办理了低保],于是贪图我家房产。 在别人的唆使下,他多次来我家骚扰,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并对我家全家[我,母亲,外公]进行人身威胁。 他在十来天内骚扰我家多次,其中仅是110出警就有两次。 我家已经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民警表示他的行为够不上拘留,只能劝说教育。 他今天又来到我家,说明天要来我家砸东西和让我家的人“出点事”。 他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家的日常生活,使得我们一家不得安宁。 我想请教一下律师,他如果以人身威胁当手段,故意损坏我家财物为方法,以达到让我家给他钱财为目的,能不能算得上“情节严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罪名是刑事还是民事? 如果罪名成立,由于他经常来闹,使得我母亲出现了抑郁症初期症状,会不会列入量刑轻重的考虑范围? 他之前的案底,会不会列入量刑轻重的考虑范围? 谢谢律师的解答

损害赔偿
2009-10-07 07:0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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