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去年12月已协议离婚,其中一条关于小孩抚养的协议是这样写的:“现今小孩在女方肚中,如今后顺利产下后,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男方可探视孩子,但经女方同意”。
今年8月小孩出生,因双方无法就协商的费用达成共识,女方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子女生活费每年6000元正,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就此我询问过法官,在开庭时如双方仍无法协商成功时,将会根据女方的要求判!我非常不能理解:此前我也知道抚养费的标准是按月收入的20-30%之间确定,但法官和律师都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会分开来判生活费和教育医疗费用!即然是这样,我对教育和医疗费用各半承担的要求就没有异议!但对于女方每年6000元生活费的要求无法理解,也无力承担(我现在的收入1200一个月)
我想问的是:
1、就江苏省而言,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一年?
2、这个标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和法规?
3、规定这个标准的部门是谁?
4、法官强行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