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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8年9月24日正式入职重庆市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为重庆市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根据国家新劳动合同法上之规定和公司员工在入职一个月之内签定劳动合同,其时间长达七个月之久。并且该公司还存在弄虚作假,比如说:(我是2008年9月24日正式入职的,公司在2009年4月14日才叫我去签定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的签合同日期不是写的2009年4月14日而是2008年9月30日是公司自己早就写上去了的)。因为我看到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合同日期不是写的2009年4月14日而是公司早就写上去了的2008年9月30日签可以但是签合同的日期要写2009年4月14日和公司根据国家新劳动合同法上之规定对我进行该有的补偿。公司领导都反对了,但是我还是坚持我自己的,所以我第二天就把我的辞职报告交上去了,没想到的是公司当天下午就叫我收拾东西闪人了。

合同纠纷
2009-10-08 15:37:3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的坚持是对的,应该要求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如公司不给,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还不能解决,就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 你果没有签合同,你可以凭离职通知单或工作交接清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双薪。可以去劳动局举报。直至劳动争议仲裁。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以便尽量为你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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