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1993年,在新建县开办厂子,所挂的营业执照是国营北郊林场下的分厂,在1995年向信用社贷款30万。没做任何抵押,只是签了贷款协议。但因经营不善,1997年被迫停产倒闭,但没申请破产程序。之后没有能力偿还信用社债务,在2002年,信用社动用公安局把我爸爸抓走,关了半个月。之后放了。现在他们又来追讨债务,我们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我们现在该怎么办?他们有权利抓我爸爸吗?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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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父亲是一个人的名义借的应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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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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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