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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案情简要介绍一下:化肥销售合同是2001年春季与当事人签定的,并注明还款时限、利息和违约经济责任。还款时限过后,当事人还欠了一部分货款。后来当事人补打了一张带乡农技综合服务中心公章的欠款额据,与合同款额相符一并做为催要款依据。2004年12月,我依据合同书和带有公章的欠据对其乡农技综合服务中心起诉,判胜诉,因单位无钱,执行搁浅。2006年8月,我与当事人谈判达成协议,当事人承诺07年底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期还款,仍按原合同规定付息加息,并签定了协议书,并将协议书递交到法院执行局,可至今当事人仍没有履行承诺。情况就是这样。问题:1 、要求执行局执行当事人(签合同的协议人)可以吗?执行的理由是什么?请明示。是否需要办理再次申请执行手续?是怎样一个程序。2、乡农技综合服务中心隶属于乡政府,不是独立经济法人,服务中心无钱偿还,法院能否追究乡政府的连带经济责任,请明示。 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当事人是否可行,我想尽快解决问题,请律师在这方面给我多出几招。万分感谢!

经济相关
2008-12-15 22:18: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