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的一家公司上班,就上个月(2009年9月)我们上了29天班,每天12小时,除去吃饭和中途休息时间以外,平均每天10.5小时,一个月就超过300小时,而且一连两个月都上夜班,公司有没有违反新劳动法的加班规定?
我们公司是按上班时间和计件综合结算工资的,合同里只有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我们的加班工资怎么算?(按标准每天8小时计算:平时每天都有加班,周六周日加班,这个月----就是10月1.2.3号加班,4号5号放假,6号7号加班)按照重庆的标准,公司应该怎样给我们算加班工资?
还有在10月1.2.3号超出8小时的加班费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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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是平时工资的三倍.根据你的陈述,单位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如单位不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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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加班工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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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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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