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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我公司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因雨天路滑与同方向行驶的前两车(交警队认定前车遇情况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后两车又连续追尾后连续撞击后致我公司车辆向右打方向致路中央。我本人在副驾驶位置受伤,右上肢粉碎性骨折(交警队认定是我公司车辆造成受伤,前后车辆无任何责任),医疗费现17400元,一年后需取出内置固定钢板。 现交警队在未向我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使用简易程序做出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是我公司车辆对前两车负责赔偿近10万元。我本人受伤也由公司车辆负责全部赔偿。二是后车承担两车的修理费(我公司车辆和后车(交警队交警说只承担我公司车尾部,车前部自己承担)。现咨询如下: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造成财产损失较大或人身伤害的应不适应简易程序,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否合法,能否申诉?? 2、我本人受伤如何维权,个人认为前后车都有责任,前车遇险未有任何标志,造成我公司车辆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后车对我本人的受伤应承担加重受伤程度的责任(依交警队的认定是我公司车辆造成的,但我个人感觉应该是后车撞击后造成的)? 谢谢

交通事故
2009-10-03 10:30: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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