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属于建筑集体企业,我们在工程中是项目经理责任制,工程完后按系数分红,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发工资。2002年我单位分公司经理在我们分公司其他同志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总公司签订租赁总公司搅拌机等相关设备,一年24万租金。后因种种原因未交租金。机械也未拉回。2004年他又在我分公司其他同志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总公司签订了他个人将设备买下作价50万元,并由整个分公司承担2002年租金24万元,2003年闲置费10万元。这样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34万元的债。现在总公司扣下我分公司在2002至2005年间所有工程款余款50多万元。
请问这经理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我分公司其他人有效吗?这50多万元我们能要回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