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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老父有三子女,死后没有任何东西,二子在父生前自建三间房屋,是其唯一住所,但房本和土地本是父亲的名字,后又在此房旁又以自己名子批一间地,想建四间房,由于无法施工,所以将原三间房全部拆除,建了四间新房,此时房子与原房本已不符了。后父亲病故,其他二子以原来的房产证以继承为由想来分二子的房子,(注二子的四间房子办理了土地证,现在规划无法办房产证)以上均为事实请问能否分去?其他二子均有房产只有二子一直住在那房中别无他产,如果分去那就没地住了。

继承
2009-10-02 16: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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