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我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我占三,他占七
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来,公司的法人(大股东)从未和我商量,就把所有的利润用来进行请客,广告制作,及他个人进修。
2,现在他以我能力不足为由,不让我在公司任职,并以要维护公司利益为由拒开九个月的工资。
3,不许我查对监管公司帐目。
4,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由,给自己定高额工资。(作为经理必须要求高工资,作为大股东为了使公司正常运作必须雇自己当经理)
5,把自己的直系亲属引入公司,并找理由为亲属多开了5个月的工资。
6,引工作为由,用公司的钱为自己和亲属购置两台电脑,放在家中使用。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能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主张。我国《公司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你说的情况不能适用公司法第22条来起诉。如据开工资,涉及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公司电脑归个人使用、个人进修,可能涉及股东侵占公司财产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很明显地,你们之间出现了股东僵局,你可依据公司183条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
具体细节可以详谈,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处理为妥,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处理,
-
可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