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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甲方与乙方签定职工集资住宅楼项目联合开发合同,甲方出划拨土地(政府已批准)乙方出资金,负责项目开发及缴纳税费。开发竣工后,乙方向甲方返回总面积的20%,其余80%归乙方处分。2007年3月份,乙方因资金困难,以个人名义与自然人李某另行签定一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将此项目建设权转让,口头约定开发销售由李某负责。此后,在项目开发中,李某以商品房预售按揭及商品房面向社会全额交款方式在2007年12月份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至2008年10月,各方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各方都不具备开发资质,更未申报缴纳应缴税金,故在合同效力、项目开发性质,建设权及应缴税金,土地出让金、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及动产税等方面,应如何依法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经济相关
2009-03-11 13:17: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土地出让金根据联合开发的合同,一般是由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第一个环节没有办理,以后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解决,包括办理房产证。
  • 关键是土地出让金根据联合开发的合同,一般是由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第一个环节没有办理,以后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解决,包括办理房产证。
  • 关键是土地出让金根据联合开发的合同,一般是由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第一个环节没有办理,以后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解决,包括办理房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