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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9年9月初应聘重庆邮政物业公司,被派到江北观音桥邮政储蓄所当保安,入职前交了500元服装押金,因不适应工作,于2009年9月29日被公司解雇换人了,直到当天都还没看到工资(卡),物业公司叫我于2009年10月9日才去退还服装,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最好发电子邮件给我,谢谢!

其它综合
2009-10-01 1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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