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3用房产在银行贷款6万元,后因其它原因于08年4月份左右至今没有正常还款,就在09年9月28是我去一次性还掉所有贷款后,接到银行方面的律师电话,要让我们把银行方面伸请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法院执行费,三项费用约5000元交齐才可以拿到抵押的房产证,并说曾经在我们连续4个月没正常还贷时,银行方面聘请了律师与我们进行了电话联系(因我们原因电话没有联系上),后来又进行了发函联系,但我们没有收到,现在律师说法院曾在2008年9月26日在安徽法制报上进行了开庭公告和2009年2月5日在安徽法制报上进行了判决公告,但以上公告我均不知道,虽然我因打工在外地,但家里一直有人在住。
我现在想问的事,银行方面的说法是否合理,这些费用我是否应当交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