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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小区业主,我在本小区内买一套楼房.合同书上写着,八月三十一日交房,结果十月末才交房,合同第八条写着: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延期的,3因承建单位施工造成延期及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第九条上写着: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辽宁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09-03-11 12:56: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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