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在大学有一个男朋友,而他已经工作,总共谈了三年,但由于觉得性格不和,我提出了分手,那男的说分手可以,但必须支付三万元作为这三年来对他的补偿,他说浪费了他的年轻。当时我没想那么多,觉得是我提的分手感觉有亏欠而且当时急于分开,就答应了,刚毕业没钱就写下张欠条,内容是这么写的“***欠**三万元,于2009年10月1日还清。”双方签字,当时还有两个正人在场,都签了字。其实和他谈恋爱的三年我根本就没花他的钱,我当时在上学,无非就是双休日见见面,吃吃饭之类的。想想当时的行为是那么的幼稚,感觉被骗了,但欠条是我签下的,而且时间快到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各位能给点意见吗?当时他对我说会用法律解决这,他说我必须要给这三万的,是必须吗?关键是我没欠他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