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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1月6日在本县人民医院侧切+胎吸产一男婴,儿子三岁还不会走路,即到省儿童医院检查,诊断为“脑瘫”。经过治疗后大小便有时不能自控,右手和右脚无力,破行。学习能力差,纳差,斜视。2009年7月到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脑瘫综合征”。请问我现在还可起诉县人民医院吗?怎么办理?如果不行还有其他方法吗?

医疗纠纷
2009-09-28 11:34: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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