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无法律顾问,继续咨询工程纠纷问题,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欠我们款123660元,货为土工材料,是公路路面路基施工材料。
经过:8月份在工地项目部与他们老总当面签订合同一份,价格为5元5角,合同一式两份,当天带合同原件返回公司。
对方定金到帐后,厂里准备生产,由于该土工材料是复合型的,有一部分材料需要我们从别的厂家调货,因为我们不生产。咨询其他厂家该材料价格,比之前咨询时每平米涨价一元,给工地说明情况后,他同意6元5角的价格并与我们重新订立合同一份。
现在该项目部以我们涨价违约为由,不支付货款,请问打官司有多少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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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应按合同付款,本案的关键是,付款的单价是5.5元还是6.5元。如果能证明双方就单价进行了变更,应按变更后的单价付款。能否达到让对方按6.5元付款的目的,关键是单价由5.5元变更为6.5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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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有效。
如能证明对方同意修订单价,视为新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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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6.5元的价格被新合同认定,就说明双方同意该价格,到付款时又主张涨价违约是不成立的,应当按6.5元的价格支付货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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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