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大学一名大二学生,在今年暑假期间加入了川越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上他们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其实就是普通的家教公司,由他们公司提供教室和生源,我们在哪里教课,他们付给我们工资。由于暑期找兼职于是就签了,合同一年的,签的时候注意到合同上有两条:1,甲方(我)在解除合约一年内不能加入其它与乙公司类似的公司或与乙方有业务来往的公司,如有违反,甲方应赔偿乙方3000——5000元,乙方保留民事诉讼权利。
2.甲方在解除合约两年之内不能创立或合伙创立与乙方相同的,或与乙公司类似的公司,如有违反,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20000元,乙方保留民事诉讼权利。
但是我想明年等到合同解除后自己开办一家相同的公司,所以很顾虑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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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该公司向你支付该部门的补偿金没?
没有支付你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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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法的内容不是很适合你们这种情况。真正适合你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定次于约定。因此,你最好尊重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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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法的内容不是很适合你们这种情况。真正适合你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定次于约定。因此,你最好尊重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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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公司在你合同期满之后支付你竞业禁止的补偿金你就不能这样,否则你就可以开这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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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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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