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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失败,院方隐瞒实情,并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做第二次人流。且在患者反复追问下仍欺骗患者,未告知实情,且告诉患者不需要打针(术后应打消炎针)。使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精神和身体上受到较大。这种情况下,医院赔偿金中是否应有精神损害赔偿?且医院欺骗患者进行第二次人流,未告知实情,且无手术签字,是否侵犯了知情权,是否也应做以赔偿?预估赔偿金应包含哪些方面,是否能给一个预估金额?万分感谢!谢谢各位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医疗纠纷
2009-09-27 18:59: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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