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奠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公顷,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草场一直闲置至今。所养牲畜在奠日图嘎查牧民杨某所承包的120 公顷草场上无偿放牧。1998年,草牧场进行二轮承包,换发新证,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换证后,因牧民管理草场意识增强,草场实施围栏管理,杨某牲畜无草场可放,于是要求贺某归还草场,盖房管理。贺某不还, 由此引发纠纷。请问要如何裁定此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