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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1949年5月参加工作,1951年从区公所参军,1957年复员,1958年任公社武装干事,1996年退休,今年办退休转离休,兴平人事局档案找不见,中组部1988年10号文件规定必须有本人档案才能确认离休,我该咋办,组织部说人事局管档案,其他历史人证有四人,资料复员证也有1949年参加工作记载,政府人事局有法定职责保存干部档案,因档案丢失,对本人造成不能办离休的政治财产损失采取什么办法索赔?谢谢

债权债务
2009-09-26 22:25: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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