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大家好!我(孕妇)与7月5日(星期日)开的病假证明(怀孕反应强烈 有先兆流产迹象,医生让先休息半个月),6日上班去请假。从7月7日到22日。后在假期快结束时身体还是太差,在7月21日开了个病假证明休息两个月(已经快递给公司,证明下已注明请假时间7月23日到9月23日),等我24日来上班时公司告诉我已经旷工3天以自动离职算。公司给补的请假条时间是从7月21日到9月20日因此旷工3天,我感觉我没有旷工,即使旷工公司在3日内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告知。这该怎么办?十分谢谢!急盼!

其它综合
2009-09-26 16:18: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