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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为维护家庭幸福和睦,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所借的债务,凡不经乙签字确认的,无论做何用途,均为甲方的个人债务,乙方不负连带责任。乙方所借的债务,凡不经甲签字确认的,无论做何用途,均为乙方的个人债务,甲方不负连带责任。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对方明示夫妻间的债务约定,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的债务人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二)如果甲乙婚姻关系破裂,则甲方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 *** 嫖娼等对甲方不忠的行为。 2.乙方有遗弃甲方父母,不尽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其它综合
2009-09-25 2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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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