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的女儿今年12岁,两年前在父母离异之后随判归母亲。由于离婚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写明需要男方负责医药和教育费,因此男方认为自己仅仅承担孩子生活费用的支出。离婚两年以来教育医药分文未付。现在孩子生病住院,男方以离婚判决书没有标注自己需要承担医药教育的费用为由,拒绝拿钱钱给孩子治病。请问,男方的这种做法是否为法律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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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答如下: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所以,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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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如男方拒绝承担医药、教育费用,你姐或你姐的女儿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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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有义务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协商不成,起诉解决。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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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原来的约定包括了医疗费,在日后出现突然疾病导致小孩开支增加的,男方也有义务支付小孩的医疗费用,你可以与男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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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