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离职了,但我任职期间属下有一人利用职权做了些事情。(我确实不知情,责任人也不会往我身上推)反正造成很多费用纠纷。现在对方已经起诉。公司让我写个证明。我就觉得这东西会不会给自己以后惹麻烦。怎么写才更好一点。
从07-4-1始至2008-10-31止。本人任天津联网业务主管。我任职期间换单
业务章由在外运备案的换单员自行保管。
本公司自有业务(即CONSINEE为TRANS-net INT'L FORWADING
CO.,LTD)操作流程如下:
操作人员收到海运提单后转交给换单员,由外运备案的换单人员盖业务章并签字后,
即可到船公司办理换单。换出DELIVERY ORDER后,换单员交回操作人员,换单工作
即结束。换单产生相关费用的发票由换单员填箱号并签字,交业务主管复核并签字报
财务。
本人特此声明,若换单员从事非我公司自有业务(即CONSINEE不是TRANS-net
INT'L FORWADING CO.,LTD),并未向我请示,我本人及公司并不知情,属其
利用职权私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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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目的是想说明公司的工作规范,如果就不符合公司内部的规范的话,公司想以此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操作流程、规范是这样的话,你可你出一份。但还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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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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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有义务向公司出具证明,只要确属真实情况,不会出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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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目的是想说明公司的工作规范,如果就不符合公司内部的规范的话,公司想以此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操作流程、规范是这样的话,你可你出一份。但还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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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