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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私房,自解放后一直居住,期间房屋经过两次翻造,但由于90年代房屋所有权上登记的产权人已经死亡,那作为共同居住人是否有继承房屋的权利。与产权人生有一子,并且私房原有地皮即属于本人,即那是的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可以推翻?房屋产权是否应该有本人的呢?是否有什么相关法律条规能够予以支持的?不胜感激

房产纠纷
2009-09-24 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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