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19时许,徐等人持 *** 窜至**区**花园某小店内,抢走老虎机一台和机内现金40元。仅当晚,他们便作案5起。
12月5日21时许,徐等人持 *** 窜至二环路与嘉山路交汇处一烟酒店内,抢走老虎机一台和机内现金300余元。随后,几人持 *** 窜至某小区门口便利店内,抢劫老虎机一台和现金90余元。22时,几人又以同样手段作案一起。
作案后,几人将现金平分后,徐和杨联系买家将抢来的老虎机以200元一台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认为,徐、杨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杨翠宝于2009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已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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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多次抢劫,量刑标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键要看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有但没有被法院认定或没有在一审中提出的,上诉方有改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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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 *** 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确实有些处罚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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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