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骗婚方式,诈骗女方三十万元人民币。
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与男方谈对象并结婚。
婚前男方花言巧语骗取女方拿出三十万买房,在结婚前一天晚上拿到现金后,第二天在女方的要求下,补写借条一张(结婚当登记天)。
后男方以多种方式拖延两年多不办酒结婚,没买房,也没与女方共同生活在一起。
后女方想离婚,想要回钱财,男方却始终不承认有拿这钱,用各种借口来解释这张借条的由来。
由于这张借条的日期写的是打结婚证的当天,钱是前一天给的。请问专家,这样算婚姻诈骗吗?或者有没有其它的办法来要回这三十万元呢?
附:借条内容:
借条
今向XXX(女方名字)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借款人:XXX(男方名字)
20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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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在你报案后由当地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认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诈骗,公安机关给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你可以持通知书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公安机关不给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你可以持借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在起诉离婚案件时要求对方偿还此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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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警察估计很难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如果报警警察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话,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借款纠纷为理由,向起诉的方式要求男方归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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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通常警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为借条的内容看过去会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如果警察不立案,完全可以凭借条去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款,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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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