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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佛山市*镇的村民(非农业性质),由于结婚分户要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作公证才能办理房屋过户(全家的户口都回迁到村中)。但在受理了我们的材料后,公证处说我公公和我丈夫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具备赠与公证的文件要求。 在交与公证处的材料当中有我们所属的村民小组盖的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与村委会的公章,但当地司法所却说“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是以户口溥的“农业”“与非农业”来区分的?请问否以这为准则? 奇怪的是我们“非农业性质”的直系亲属不可以办理过户,但在老人百年之后却可以有继承房屋的资格?请问这是否互相矛盾? 问题比较多,麻烦各位律师了?非常感谢

婚姻家庭
2009-09-23 19:24: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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