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9年6月底签订了份购房协议,由于卖方购房未满2年,等满两年,较少部分税费,在进行办理,现9月份,满两年了,想办理,卖主又说不卖了,说我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没有法律效益,房产证是男主人的名字,签字人是女主人,我想咨询一下,这样不具备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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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是九月份,如果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对方配合你进行过户。你们只是对过户的时间,在等购房满两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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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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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可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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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买卖协议配合你过户。具体事宜电话联系本律师。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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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是九月份,如果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对方配合你进行过户。你们只是对过户的时间,在等购房满两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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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买卖协议协议是附条件的,需购房满2年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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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方可处分。只有妻子没有丈夫(也是房产登记权利人)的签字是无效的,过户也必须经过其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其丈夫不认可协议的情况下购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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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有效。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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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共有财产应共同签字才生效。争议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没有其签字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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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